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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出租中应注意的消防责任问题
作者:民二庭 石娅丽  发布时间:2020-08-03 10:21: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黄某将其所有的商铺出租给梁某用于餐饮经营,经营几年后,在一次消防部门的例行检查过程中,因该商铺的消防系统瘫痪无水,无法正常使用,消防部门遂对梁某的餐饮公司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梁某认为该商铺系黄某所有,黄某所提供的租赁物一直存在消防问题,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屋,消防部门的罚款应由黄某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审理过程中,根据梁某与黄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并通过庭审查明,梁某与黄某就消防责任如何负担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黄某所有的房屋是经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的,且在梁某经营的几年中,每年消防部门会进行例行消防检查,在之前的消防检查中并未发现存在消防问题,最终我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近一年来,秦州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消防责任承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消防重点部门比如餐饮、旅馆、幼儿园等。当然,消防责任不能一概归咎于出租方,因此,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应承担的消防责任,当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列举以下法律条文,希望能引起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注意,尽量避免对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结果负责。”;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安全消防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上述消防法规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当然也是间接地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各方面权益,尤其希望涉及餐饮、住宿及幼儿园等行业的经营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营,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