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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能否履行
作者:民二庭 孙婷  发布时间:2020-08-03 09:49:46 打印 字号: | |

近期,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8年7月,原告蔡某与被告党某经口头协商,约定由被告党某将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项目的两处工地的劳务分包给原告蔡某,原告蔡某施工的内容为入户供水、地暖供水安装、管道井、地下室暖气片环管、暖气管道打孔、公共厕所等。双方口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党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状诉到院,请求依法处理。

庭审中,被告党某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发包关系,并且截止2019年9月26日,该项目工程全部款项已经给原告蔡某结清。双方对工程全部款项的支付情况分歧较大,双方当事人情绪也比较激动,原告认为其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款项,但被告认为工程款已经向原告支付,其不应再给原告支付,原告属于恶意诉讼。

本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党某向原告蔡某支付工程款13万元,于2020年6月12日前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3万元,原告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司法务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比较常见,工程款不能及时给付、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进度的情况等都是相关案件中常出现的问题,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了,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合同要求承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施工人进行修复。修复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修复不合格的,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