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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房产为他人典当借款,丈夫执行异议被驳回
作者:执行局 王一明  发布时间:2020-08-03 09:17: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杨某与第三人孙某系夫妻关系,罗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罗某以应急短期贷款为由,借用杨某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某室楼房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人为杨某),天水某典当公司(简称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罗某以该房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75万元,当期3个月,当期满罗某如不赎当视为绝当,原告可以拍卖当物,同时,典当公司又与杨某签订该房屋抵押合同并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罗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该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审理中,孙某认为该套抵押房屋系夫妻共有,罗某、杨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进行典当、抵押,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遂2015年12月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诉讼,并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6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孙某申请撤回上诉。2016年1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内容为:一、准许原审原告孙某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2017年8月,本院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典当公司当金745500元,若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典当公司有权对杨某所有的秦州区某小区某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书生效后,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后调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该套房屋并随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孙某对该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杨某有无权力处分该房屋,孙某要求法院撤销对秦州区某小区某室房屋的执行裁决是否有依据。

审理结果

驳回孙某撤销对秦州区某小区某室房屋执行裁决的异议请求

案例解析

一、典当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典当合同和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二、某小区某室房屋在出典时,所有权证上载明为杨某单独所有,并无其他产权人,典当公司并无审查不严之过错,且该套房屋在房管部门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已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另外,孙某为其主张的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已提起过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都未能撤销该房产证,房管部门亦未承认登记错误予以撤销。综上,孙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