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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公章产生对外效力,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皂郊法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20-07-28 14:48:30 打印 字号: | |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的法律效力,而公司内部公章并不直接对外,但在现实案件中,公司内部公章用于对外对账结算的情形较多,发生纠纷后公司则以内部公章不对外抗辩。近日,我庭受理了一件买卖合同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购买混凝土的款项,被告以对账单中仅盖有公司内部公章为由抗辩。

【案情简介】

2017年91,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供应的商混在达到甲方施工现场后,必须先经过由甲方指定的验收签单人(郭某)进行现场验收,在确认质量合格与数量无误且由其在乙方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浇筑施工。该确认的发货单可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每月25日进行结算,甲方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发生的混凝土总货款的50%,在单位工程主体封顶后付至总货款的70%。剩余款项在乙方最后一次浇筑混凝土后,30日内付清剩余款。如中途甲方逾期每月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混凝土供应,乙方并有向甲方追付欠款的权利。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合同签订后,截止2018年11月28日,就该项目原告共供给被告混凝土合计3677830供货后被告支付1920000元欠货款1757830未付。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按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购买混凝土的款项,被告以对账单中仅盖有公司内部公章及对账单中签字人员并非合同约定人员为由抗辩。

【法院判决】

本案的案件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对账单中被告方仅盖有其公司内部工程公章对外使用,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建设的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供应混凝土。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被告主张对账单中仅盖有公司内部公章,并未经过公司核对,双方未做最终结算,货款总金额不确定的辩称,经法庭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对账单中,虽甲方签字人员非双方合同约定的签字人员郭某,但对账单中的签字人员及盖章等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公司内部公章在此次买卖合同中发挥着对外的法律效力,且双方买卖的货物系混凝土,特殊性较强,在施工现场没有公司公章,仅有项目部公章的情况下,完成货物的交付科学合理,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57830的诉请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般情况下,公司公章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而公司内部的项目部公章并不直接对外产法律效力,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告公司工程项目在外,双方买卖的标的为混凝土,公司内部公章已然发挥着对外的效力,故而被告公司理应向供货方支付货款,而不能以内部公章为由对抗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