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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行政庭 王丽媛  发布时间:2020-07-21 15:02:29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在审判实践中尤为多用,那么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10年5月,小丽和小张步入了婚姻殿堂,随着小张的买卖越做越好,家里的房屋拆迁获得了巨额财富,两个人的生活越来越富足,但随之而来的感情问题也让小丽不得不提起了离婚诉讼。2020年3月,在法庭上,小张主张曾向王某借款2108万元,并提交3份《借款合同》及对应的银行对账单为证,女方应承担一半。小张称一笔借款用于买房和买奥迪车及家庭支出和装修;一笔借款用于注册公司。看似每笔债务都有由来和用途,但小丽完全傻了眼,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有这些借款合同的存在,如此巨额债务也并未用于日常共同生活,凭什么让自己去承担?对上述借款均不认可。

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多分、有过错方少分的原则予以分割。但对于向王某的借款2108万元,《借款合同》上仅有小张一人签字,应属小张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同时《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为投资,再结合借款金额来看,所借款项明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借,因此小张主张该210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法院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维持了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对其作出细化规定。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