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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法人发生变更,是否影响
其债务的承担
作者:民二庭 穆琳  发布时间:2020-07-16 09:34:40 打印 字号: | |

2018年,王某向天水某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天水公司出具企业保证函”保证函,承诺为王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为王某逾期还款,该银行起诉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天水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王某天水公司贷款数额、利率等基本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天水公司认为在王某借款后,作为担保人的天水某公司,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均进行了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转让公司时并不知道公司还存在债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被告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天水公司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