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是经营林果种植业的公司,原告股东于2015年至2018年租赁某村土地将营养罐内培育的树苗围放在部分土地上。2018年1月原告股东租赁的土地被征收用作项目建设,2018年6月原告在其租赁的原树苗栽种地活动板房北向空地上摆放栽种树苗时,被被告某政府的工作人员对该地块和树苗栽种现状拍照。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5月告知原告移栽于2018年6月栽种的树苗,原告均未执行该告知事项。2019年5月13日被告某镇政府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将项目用地上的树苗移栽它地,原告股东丈夫在移栽现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镇镇政府强制移栽树苗的行为违法。
【案例分析】
被告镇政府对建设项目用地上原告的树苗强制移栽,引起原告对该行为的诉讼。原告认为,其不知道征用土地,没有抢栽抢种树苗,强制移栽树苗没有交付,按照行政强制法,被告强制移栽树苗的行为违法;被告镇政府认为,土地征收原告抢栽抢种,制止不听才强制移栽的树苗,移栽地点原告指定,原告已知道移栽,被告再无义务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告的强制移栽行为合法。根据上述观点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一,镇政府能否成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第二,因项目建设用地,被告强制移栽树苗,应当适用哪些法律依据;第三,原告有无抢栽抢种树苗、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告强制移栽树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焦点问题具体来讲:
第一,关于被告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因项目建设征用本案涉及的土地,该地块政府会议纪要已明确规定由麦积区政府征收,区政府纪要确定被告镇镇政府为征收土地补偿等工作的实施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工作,并确定由其对项目建设隧道南口、也就是涉案区域土地上抢栽抢种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会议纪要并没有明确授权镇政府可以强制移植树苗,因此,镇政府认为会议纪要委托其移植树苗,要求追加麦积区政府为被告,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镇镇政府是适格的被告。
第二,因建设项目用地,被告采取强制手段移栽地上树苗,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是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问题。本案被告认为原告种植树苗的行为,发生在镇政府发出禁止在该规划区内乱搭乱建和抢栽抢种通告之后,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原告移栽的树苗,该法条是对抢险救灾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滑坡治理工程虽然也是为了预防危险和灾害的发生,但是,土地征收中抢栽抢种是被告告知原告的移栽理由,因此,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为移栽树苗的辩解理由,并不能成立,执法依据亦不准确。强制移栽树苗是被告直接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原告对此行为提起诉讼,遵循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案审理需要围绕移栽树苗的行政强制行为和行政强制规定来进行,其实施的强制移栽清除地上树苗的行为,具备行政强制的特征和实质要件,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并受该法的拘束。
第三,原告有无抢栽抢种树苗、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告强制移栽树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镇政府发出成纪新城规划区内禁止乱搭乱建的通告,广而告知禁止在该规划区范围内乱搭乱建、抢栽抢种,原告是否知道该通告,并不影响通告的拘束和执行力,被告依据该通告和地方政府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的相关规定,认为原告抢栽抢种要求按期移植,但是,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调查的证据,证实在被告发出通告之前,原告已经在通告的土地区域范围内种植有数量不详的树苗;通告后,原告在区域继续种植树苗,无职责管理机关的调查处理和确认,被告仅依据当时麦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违法建设活动板房的调查笔录、其现场拍摄的栽种树苗照片,对原告种植树苗的事实,被告并没有调查核实,所以,被告强制移除树苗的行为缺乏充分的根据。
【案件启示】
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和占用原告租赁使用的土地,原告拒绝配合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遵照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执法主体需要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执行过程亦需要详实记录,从而厘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