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近日,我庭受理了一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其受被告饲养的狗惊吓而导致受伤,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为秦州区平南镇万庄村农民,其娘家系秦州区皂郊镇杨集村,村庄位于被告住所地的山下,被告经营的众立种养殖合作社无外围墙,周围系已荒废的梯田,无硬化道路。2019年6月14日,原告从天水市市区前往其娘家杨集村时,在被告住所地位附近的公路下车,准备步行至其娘家。原告下车地点位于被告所搭建门房的另一端,下车后发现无法通行,遂从山顶绕近路前行,途径被告众立种养殖合作社场地内至门房距离大约11米时,发现被告栓养的狗(小土狗),狗向其吠叫,受到惊吓后遂右转,朝着山下其娘家村庄的梯田处方向走去,4.5米后从第一个台阶处下到第一块梯田,经过第一块梯田17.5米后在第一块梯田与第二块梯田连接的台阶处摔伤。原告受伤后,前往天水新天坛创伤骨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内踝骨折,处理意见为:给予石膏托固定患肢四周;服用药物;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共计花费医药费600余元。原告认为其摔伤系被告饲养的狗惊吓导致,被告认为原告摔伤系其自行导致,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原告受伤是否因被告饲养的狗所惊吓导致,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陈述其在受到被告栓养的狗惊吓后奔跑导致受伤,但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场所附近均为已荒废的梯田,原告在发现无法通行后为达到其前往娘家的目的而继续前行,进入到被告场地,在发现被告饲养的狗时原告所处位置距栓狗位置大约11米,且狗处于栓养状态,而狗绳仅长1.9米,即使原告当时受到惊吓,其所处地点也不在狗的攻击范围之内,在被狗未进行追赶,而仅向其吠叫的情形下,原告右转朝着山下其娘家村庄的梯田处从第一个台阶下至第一块梯田,再通过第一块梯田17.5米后,已经完全处于安全范围,而原告摔伤的位置系第一块梯田与第二块梯田连接的台阶处,此时原告已经远离被告所栓养的狗,狗已无对其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故其受伤与被告饲养的狗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天水市市区前往杨集村有硬化道路,被告附近均为荒地,原告步行至被告场地内,再从荒地往下行走亦符合原告通过荒地下山至其娘家的途径,但此路线并无安全通行的客观条件,故无法排除被告为走近路,在台阶处不留意而摔伤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其基础为存在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且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受伤是否因被告饲养的狗所惊吓导致,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为查明事实到现场勘查,综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原告摔伤确值得同情,但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仍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认定,不能单方面同情伤者。同情伤者的做法,实质上有损法律的社会效果,无法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真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