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周某某利用ATM机上他人遗忘且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5月22日9时30分许,被害人苏某某在秦州区西十里某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门口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后未取走银行卡。被告人周某某到该行办理业务时,发现了ATM机中苏某某遗忘的银行卡,而且屏面显示该机处于可操作状态,其便乘机进行操作,窃取了该银行卡中的30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苏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取监控录像确定了嫌疑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主动归案,接受调查时对其行为供认不讳。侦查阶段,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失主苏某某3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考虑到周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系初犯,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行为人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上且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行为还涉嫌触犯盗窃罪,如盗窃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他人遗留ATM取款机上的银行卡,看似占了便宜,实际得不偿失。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官在此奉劝大家清清白白做人,坦坦荡荡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