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某盗窃一案,本案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两次,仍未吸取教训,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盗窃,屡教不改。
201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丁某某、卢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三人窜至天水市秦州区郭某家,将门锁撬开后进入郭某家中,盗得郭某根雕茶几1个、字画1幅、衣服若干(价格均无法鉴定)。后三人将根雕茶桌销赃得款1200元,每人分得赃款400元。
区法院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翻墙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何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以共犯论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大部分农民转向城市,在城市打工拼搏,农村的庭院无人看管,犯罪分子尤其是盗窃惯犯趁此机会,撬门入户,盗窃其家中财物,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警醒广大农户,出门打工时在家中不要放贵重财物,将门窗锁好,定期回家或者让邻里乡亲照看一下,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