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前,经当事人多次协商、当事人单位组织人员多次协调均未果,就赔偿项目与赔偿金额当事人均无法达成共识。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暂计57202元,并要求二被告赔付原告事故发生当天遗失的手机等财物。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后,原告还需退还部分垫付医疗费用。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多次发生争执,对双方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法院工作人员在基本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向原告释明了部分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需经鉴定程序才能确定是否支持。原告方为减少自身诉累,主动要求与被告协商。在本院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17000元,并支付另一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用5410元。
通过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政策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