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2019年6月29日,被告偷取原告车钥匙后,驾驶原告车辆沿赤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州区赤峪路大唐人家北侧公交站台路段时,将行人张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将车辆弃于麦积区花牛镇飞机场路段。被告到案后,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执行行政罚款叁仟元并行政拘留十七日。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花费12000元,因追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因被告系未成年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原告将其法定代理人一并起诉到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被告法定代理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无财产可进行赔偿,其监护人表示愿意代为赔偿。原告权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