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象征永恒爱情,结婚时买钻戒已成为很多年轻人表达爱意的方式。当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婚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怎么分割?这种问题看似无奈却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近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就看到类似案件。
王女士是云南省大理人,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张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初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前,张先生送给新娘一套首饰,其中包括钻戒、黄金项链等。婚后两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时间后,便闹起离婚。王女士诉称,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双方对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等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吵架。加之丈夫对父母过分依赖,言听计从,对自己缺乏关爱,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提出离婚。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外,王女士还提出,让丈夫返还送给自己的钻戒和黄金项链。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应由男方返还给女方。故判决男方将钻戒、黄金项链等首饰返还女方。
法官提醒,对于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即钻戒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婚后购买的戒指。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则会有可能被认定不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