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致残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同是我市某小学的学生。案发时,原告张某为该校六年级学生,被告牛某为该校四年级学生。2018年11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牛某和同校同学陈某等三人玩耍时,用皮筋将从地上捡来的“烧烤竹签”弹射出去,此时蹲在地上的原告张某突然起身,“烧烤竹签”射在了其右眼上,致右眼皮出血。几个孩子遂帮原告擦去血迹,让原告回家休息。下午原告按时上学。放学后七点多,被告牛某的爷爷得知此事后,遂去原告家询问伤情,原告父亲询问张某后称未发现异常,原告正常书写了当天的家庭作业。2018年11月6日早上7时许,原告张某在校期间眼部疼痛难忍,其班主任遂打电话通知其家长。当日8时许,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天水市秦州区眼科医院诊治,医生建议立即去西安治疗。当日13时许,原告父母及被告父亲带领原告张某在西安市第一医院入院治疗,进行手术。出院后,原告父母陪同原告去北京检查等地多次检查,原告右眼无视力。2020年3月13日,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案件焦点】
本案中原、被告对责任划分、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需要支付等问题争议较大。
【案例评析】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牛某因过失致原告张某眼部受伤,造成了原告张某伤残八级的损害后果,由于被告牛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责任划分问题
本案事发时被告牛某将手中的“烧烤竹签”弹射出去时,正蹲在地上的原告张某突然站起,导致“烧烤竹签”弹射在其眼睛上。二人并未发生推搡、打闹等身体接触。据调查,二人在校表现良好,遵守校规,之间既无争吵,也无矛盾,此事件纯属意外。经眼科医院医生确认原告第一次就诊时右眼已感染,感染导致原告右眼最终伤残。眼睛感染的结果由刺伤的位置、利器上的细菌、治疗时间各因素综合所致。作为监护人本应尽到注意义务,但原告家长经被告的爷爷看望提醒、老师通知后才带原告去医院检查治疗。从事发到去医院治疗,时隔近一天。由于原告家长的疏忽大意延长了治疗时间,导致原告眼睛感染的几率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损害结果,故原告方亦应承担责任。对于被告方主张的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辩称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被告方主张的被告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毕竟被告侵权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原告右眼无视力的状况将会给原告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原告眼睛刺穿部位为白眼球,其病发症状无痛感。作为原告家长并非专业人员不具备医学常识,对原告的伤情无法预判,故对原告方承担的比例不易过高。本案中,被告牛某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加之原告方监护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故依据法律规定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9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的责任。
二、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父亲收入来源系在城市打工所得,家庭生活居住、消费均在城市范围内。故本案对原告张某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均应按城镇户口来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执行。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需要支付
本案中,被告牛某将“烧烤竹签”弹射入原告张某眼中,造成原告张某眼部受伤、伤残八级的严重后果。被告牛某的行为与原告张某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张某年仅13周岁,眼部的伤情将会对其后续的学习、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也必然会对原告张某的精神产生一定损害。被告父亲辩称,被告牛某也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本院调查,被告牛某言谈举止均正常,思维敏捷,无精神损伤表现。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