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辛某于2018年8月7日在于某的茶行购买了价值5710元的茶具以及茶叶,辛某承诺于次日中午之前付款,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剩余的371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仍未归还,,遂将贺某起诉至秦州法院。
案件移送至承办法官名下,便在第一时间和被告通过电话进行了联系,被告表示所欠货款是属实的,但因其本人在武汉,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开庭时间如约来开庭,希望法庭可以延迟开庭,原告表示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和被告多次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希望在法庭的审理下能够尽快让被告归还货款,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各自的真实情况,便决定通过微信调解的方式如约审理,原被告也同意法庭采取微信调解的审理本案,并会积极配合庭审,辛某说明自己的实际困难后,请求于某给与时间的宽限,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于某和辛某达成于2020年5月15日归还2000元以及6月15日归还2000元分两次给付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