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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帮企业渡难关
作者:七里墩法庭 陈志飞  发布时间:2020-06-09 09:3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七里墩法庭受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天水某工程有限公司14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经法庭审核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裁定冻结被天水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执行后第一时间冻结了被告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0余万元。冻结存款当日,被告天水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并以该公司名下四辆越野车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申请称冻结账户中的金额是给农民工马上要发放的工资,还有该账户为缴纳税款的固定账户,故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收到申请书后办案法官及庭室领导高度重视,经审核被告天水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裁定:一、查封被保全人天水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陆地巡洋舰霸道26XXX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甘EXXXXX)、狩猎者览胜XXX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甘EXXXXX)、狩猎者览胜XXX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甘EXXXXX)、发现4 XX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甘EXXXXX);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天水某工程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存款140万元

原告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变更裁定后,当天便联系办案法官,向法官诉苦说“煮熟的鸭子飞了”,眼看钱都到手了又没了。当事人非常生气,次日便向法庭提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2020)甘0502民初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重新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余万元。复议理由称本案的纠纷是买卖合同的货款给付,贵院将保全的50余万元银行存款变更为保全车辆不利于判决后案件执行。

经法庭审查,在冻结被存款后,被院提供了等值、足额的担保财产,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既未影响原告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亦不妨碍被告正常经营,符合党和国家在疫情后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要求,故作出裁定原告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七里墩法庭通过认真学习落实为企业服务精神,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服务大局意识,不断增强为企业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主动为辖区企业在疫情过后的复工复产、平稳运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