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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
作者:民二庭 赵子璇  发布时间:2020-06-03 09:59:55 打印 字号: | |

关乎公民切身权益的民法典,从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关注,其中讨论热度最高的是:离婚冷静期

近年来,轻率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但伴随着“离婚率”增高而增高的还有“复婚率”。据我国民政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人数上升的同时复婚人数也在大幅上升,2016年我国复婚登记人数为39.85万人,是20年前的8倍之多,20年来总计有295.8万对夫妇在经历离婚后再次选择复婚对此,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有观点认为,应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离婚冷静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不适用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