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网络传销 害人害己
作者:刑庭 赵福存  发布时间:2020-05-27 12:21: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受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犯罪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类公诉案件。本案涉及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常某某共计六人,被害人遍布天水市各区县,引发极大社会关注。

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常某某经人介绍或相互介绍分别注册并激活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下简称“善心汇”),成为“善心汇”会员。该组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常某某在天水地区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及面谈口授等方式宣传拉拢身边亲属、朋友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继而不断发展会员加入,并推动会员发展下线以获得收益,以及向下线转售“善种子”(激活会员资格所需的一种系统激活码,价格300元/颗)、“善心币”(会员进行布施的代码,价格100元/颗)获利,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常某某迅速成为“善心汇”组织的A轮功德主,属于高级会员。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常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通过网络推动会员发展下线获得收益,并向下线转售善种子、善心币获利,均成为“善心汇”组织A轮功德主,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迅速扩大起关键作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院依法审理,分别判处了被告人赵某某等六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传销类犯罪案件层出不群。网络在为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销类犯罪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使得传销类犯罪更加隐蔽和高效。普通老百姓在网络上如果接触到传销类链接信息,在高额利益的诱导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进而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