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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越来越多的“小恶魔”,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刑庭 周晓晓  发布时间:2020-05-27 10:03:02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受害人张某某(女,未满十八周岁)后,产生了强迫张某某卖淫为其挣钱的想法。2017年5月17日下午,王某纠集被告人高某及李某(女,未满十四周岁,未起诉)等人,于当日18时许以给张某某找工作为由将张某某和朋友闫某某(女,未满十八周岁)骗至秦州区某旅社102房间,确定二人系“处女”且未成年后,王某为防止报警,指使高某、李某扣留张某某、闫某某的手机并要求二人卖淫,因二人均不同意,王某又指使高某、李某对二人实施殴打和语言威胁,后李某将被告人杨某叫到该旅社,由杨某负责看管并劝说张某某、闫某某卖淫。因张某某、闫某某仍不同意,王某以将二人拉到深山脱光衣服后让其自己回家进行威胁。5月18日凌晨1时许,李某利用微信联系到嫖娼人员后,王某和李某强行将张某某、闫某某带至嫖娼人员家中,强迫张某某、闫某某与二名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1000元,王某、李某各分得500元。之后王某、李某将闫某某、张某某带回旅社由杨某等人看管。当日15时许,经李某联系,被告人高某、李某强行将张某某带至秦州区某宾馆821房间,再次强迫张某某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400元。

经开庭审理,院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王某、高某、杨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现已生效。

本案呈现出犯罪人员年轻化、作案团伙化、手段多样化、人员非特定化等特点,本案被告人、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庭审中被告人供述是通过网络学习作案手段,且自己曾有被人强迫卖淫的经历,侧面反映出当下未成年人实施某些隐蔽性较高犯罪的特点。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但同时应当反思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