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得知被害人杨某在购买林地后,便虚构了石某有位于麦积区三岔乡小坪村森林林地的事实,并给杨某介绍转让该林地,为取得杨某信任,王某让赵某冒充石某并许诺给赵某好处费。后王某利用伪造的石某林权证等手续取得杨某信任,双方协商以220万元转让该林权并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杨某分三次支付王某186万元。后王某谎称要去林业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拿走林权转让资料,杨某多次催促,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后王某退还杨某434300元。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拥有某小区房屋的事实,通过母某1向母某2介绍房屋出售的信息。母某2在王某带领下查看了该小区2房屋后,商量以52万元的价格成交。当日王某骗得母某2购房款7万元。2018年4月20日,王某与母某2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又骗得母某2购房款20万元。后王某以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再次骗得母某2购房款15万元。
【审理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娟、赵勇共同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判处被告人赵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4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及王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使得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中进而处分财物,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因其犯罪行为均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实施,故应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评析】
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并综合全案证据,王某与赵某虽在共同诈骗杨某及单独诈骗母某时均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施,但是王某与赵某在一开始的目的就是诈骗被害人钱财,签订合同仅仅是其为了获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手段,故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和宣传工作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对于一般的诈骗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是在面对此类以签订合同等看似正常的行为做掩饰而实施的诈骗行为时应该更为谨慎,既要审视合同本身,也要对对方和合同标的等进行更为细致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