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审理原告张某1、马某诉被告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现该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马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婚后收养女儿张某3、张某2,其中大养女张某3,智力残疾,瘫痪在家,无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依赖二原告抚养照顾;次养女即被告张某2在外打工。二原告此前在家务农,随着年龄增长,加之身患疾病,家庭已无固定收入,虽然享受低保,但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开销,家庭经济困难。被告张某2自2015年外出打工后,对二原告不闻不问,丝毫不尽赡养义务。故起诉到院。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2承认张某1、马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某1、马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与被告的收养关系,虽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公证,但在公安机关进行了户口登记手续,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使得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实际,现张某1、马某年事已高,无固定生活来源,仅靠领取国家低保补助维持生活,同时还需抚养残疾在家的长女,家庭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的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原告自2014年起每人每月享有国家给予的低保补贴,结合本案案情和甘肃省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每年9064.60元的标准,综合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二原告每人每月赡养费3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的认定:
1.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法律手续,故该案主要认定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原、被告虽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公证,但在公安机关进行了户口登记手续,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赡养费数额的确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本案中,被告应承担二原告的赡养费,但被告在外打工无固定收入,同时需要抚养一个孩子,二原告均享有国家低保补贴,故根据甘肃省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每年9064.60元的标准,综合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法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二原告每人每月赡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