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是不是只要借条在手就能把钱要回?其实不然。实践中,很多人对借条怎么写并不了解,因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特别多。下面总结一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借条不写利息。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借条陷阱,法官再次提醒出具借条时需慎之又慎,借条最好打印,以防出借人添加内容;涉及金额的内容应将大小写金额全部写上;涉及大额借款,且借款人已婚,为避免争议,借款人签名处最好是夫妻共签;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并将收款的账号信息写在借条上,包括支付宝账号、微信号、银行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