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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履行协议 逾期承担利息
作者:民二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20-05-14 16:51: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蔡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某公司向蔡某供应竹胶板、方木等木材。后某公司按约向蔡某供应了木板等材料,但蔡某却迟迟未付货款,某公司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支付拖欠货款8100元及支付利息1600元。

庭审中,蔡某对某公司诉状中所称的事实与理由均予以认可,仅是声称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所以一直未付某公司货款,希望某公司放弃利息,本金将尽快还清。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拖欠货款也已长达3年之久,某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标准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故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蔡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某公司货款本金8100元及利息1000元。

法官寄语: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享有权利义务,履行义务。一旦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不仅要按约支付货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故当事人一旦签订合同,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按约履行相应义务,避免产生因违约导致的其它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