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竟是原亲家。
经法庭审理,原来事出有因。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曾系儿女亲家,因儿女离婚一事两家素有矛盾。2019年9月13日20时许,马某携孙子马某1与王某在秦州区某巷口偶遇,马某与王某因素有矛盾,二人均出口伤人,并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在互相厮打过程中致孙子马某1头部摔伤,王某将马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当日,马某到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药费3542.87元。同年10月23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作出天公秦公(中)刑罚决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伍佰元。
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马某与王某本就因儿女的婚姻问题积怨已久,后双方在发生冲突时均未做到理智处理,被告在厮打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诉请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冲突不断升级系互相言语攻击所致,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7006.87元的80%即5600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大打出手轻则接受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重则还需承担刑事责任,遇有矛盾应理性处理。亲家不成不能变为仇家,虽然双方儿女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其孙子仍是双方血亲,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