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缑某与张某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两人于2018年11月2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缑某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人签名只有缑某自己。借款期限届满后,缑某并未还款,王某某遂将缑某和张某共同起诉到法院。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理认为,王某某与缑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缑某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针对2018年11月28日的这笔借款,借款时间与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为同一天,张某和王某某都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张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王某某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发生在张某与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缑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债权债务分配情况的相关记载。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情况】
判决缑某于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2万元,驳回王某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夫妻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根据该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需遵循“共债共签”原则,这种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实现了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双重保障。本案中,借贷关系形成于离婚当日,在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且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时,理应由债权人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新的司法解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义务,缓解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形成债权时更应审慎注意,为规避风险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要求写明具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