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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刷脸”来作证
作者:民一庭 徐强  发布时间:2020-03-24 10:08:14 打印 字号: | |

2020年3月24日,秦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分家析产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庭,主办法官通过微信视频与证人连线,证人陈述了证言,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随着当前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刷脸支付、刷脸出行等已随处可见,秦州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在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多元化审判方式,采取云上法庭开庭、微信组织调解、证人视频作证等方法,减少当事人诉累,也方便证人作证,挺高了证人出庭作证率,有利于案件的查明,节约了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