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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需谨慎
作者:民二庭 孙婷  发布时间:2020-04-24 09:33:52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中旬,被告乙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丙某借款8万元,2019年11月12日乙某找到甲某,让其给该笔借款作担保,甲某同意后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借款合同,甲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由于乙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某将甲某、乙某起诉至院。

庭审中,乙某对借款数额认可,甲某对担保事项也认可。2020年2月26日秦州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归还丙某借8万元及利息,甲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乙某资金紧缺,甲某代乙某归还了借款。为弥补甲某损失,乙某向甲某偿还部分款项后即联系不到,下落不明,甲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垫付的剩余款项。

庭审过程中,甲某陈述自己和乙某之前是很好的朋友及同事,相互信任,所以在乙某要求其做担保时,甲某甚至没有认真细看合同就签字了,没想到款项扣划之后,竟然再也找不到乙某的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某垫付丙某的款项及利息。

在司法务实中,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前提,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指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本案中的甲某。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讲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在实际担保中,担保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审慎签字,当然,也要看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也要做好约定,担保人才能很好的用追偿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