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2016年,因甘肃天水至平凉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原告征用了被告位于秦州区某村承包的土地,被告应得征地补偿款7310.4元,2017年9月5日原告将141451元征地补偿款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取钱后用于盖自建房等支出。2019年11月原告在核对账目时发现,2017年9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错将秦州区某村和被告同名的村民的134143.6元征地补偿款一并汇入被告账户,即通知被告将多领的134143.6元征地补偿款返还给原告,被告于2020年1月3日返还12000元、2月27日返还6000元原告,故至今尚欠原告116143.6元征地补偿款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不返还多收的征地补偿款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返还征地补偿款116143.6元。
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积极到原告家里进行走访,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双方到庭后,法官耐心地对原告释法明理,让其明白不当得利的具体涵义。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占有原告的征地补偿款116143.6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剩余76143.6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账户中多出的钱是由于被告的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受利益,被告受损失,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的返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