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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近邻因“路”反目 法官调解终言和
作者:小天水法庭 牛金霞  发布时间:2020-04-16 11:30: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通行权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万某系同村邻居,原告于2010年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登记许可,在被告家旁边修建房院一处,建成后原告家出入都必须要经过被告家院外的集体道路,除此路外无其他出入路径,后被告方经常在该路段堆放砖头,砌石墙等,严重影响原告方正常出行及生活需要,现原告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积极到当地村委进行走访,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经调查,原告方修建的房院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没有阻碍原告正常出行及生产工作的故意,只是因为邻里之间发生其他小纠纷致邻里关系不和,被告方为了与原告方赌气,便在通行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阻碍原告出行,之后双方矛盾便越积越深,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方便原告方出行及生活需要,由原告方负责移除、拆除集体道路上的阻碍物,双方之间再不存在其他矛盾或纠纷。

法官温馨提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良好的相邻关系需要相邻双方共同维护,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双方一定要冷静思考,避免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和谐相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共创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