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闫某与万某于2009年9月份经人介绍通过相亲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1日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9月23日生一子,2013年4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声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会因琐事偶尔发生矛盾,且2017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本案被告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比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并无大的纠纷或矛盾,也没有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打闹,双方只是在2017年之后各自外出打工,期间缺乏沟通与了解,便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况且离婚案件存在其特殊性,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所以法院在判决时需谨慎对待。但从原告单方陈述判断,双方感情基础良好,从认识到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也经历了一段时间,原、被告的感情经得住考验,如若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帮扶,互相体谅,那么,双方婚姻关系完全可以继续下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