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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写借条,债权人如何要回借款
作者:平南法庭 汪元玉  发布时间:2020-04-14 09:56:4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1的女儿李某2与被告杨某于2016年5月3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杨某向李某1借款1万元。2017年5月李某2向秦州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后杨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做出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李某1要求杨某归还借款1万元。借款时,杨某与李某1的女儿是夫妻关系,双方并没有出具任何形式的书面借条。在法院调解双方离婚时,法庭向杨某做了询问笔录,杨某在笔录中认可了借款1万元的事实,同时陈述将1万元归还于李某2。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1与杨某之间的借款事实能否成立;若借款成立,杨某是否已向李某2归还借款1万元。

审理结果

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1归还借款1万元

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杨某认可向李某1借款1万元的事实,系对案件事实的自认,故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表示在2017年6月还是7月,将1万元归还给李某2,对于该项主张,李某2不认可,且杨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杨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李某1要求杨某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

本案原、被告关系特殊,借款时期双方是翁婿关系,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借钱时没有被告没有向原告书写借条,后期因被告与原告女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因为被告承认借款1万元,构成对案件事实的自认,所以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款事实。被告陈述将1万元借款归还给原告女儿,原告女儿不认可,需被告举证证明,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借款屡见不鲜,出于信任也不会书写借条,当关系破裂时,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即使是关系很好的亲友,涉及到借款时,也应当及时保留固定证据。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