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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条款应明确
作者:民二庭 赵子璇  发布时间:2020-04-07 09:37: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4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对于租赁期限已经到期,即将面临拆迁的商铺,4起案件的被告都不愿意按约搬离房屋,庭审过程中,法庭耐心听取了关于被告不愿搬离铺面的理由,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法庭对原告和四位被告多次做工作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

2019年7月30日,原告天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王某、李某、泽某分别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地铺面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租金8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主动搬离铺面,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拒不搬离,故状诉到院,请求依法处理。

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赵某、王某、李某、泽某于2020年5月20日前搬离天水市秦州区铺面,原告天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搬离,则向原告天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铺面占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合同的法律效力,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搬出商铺。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增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约定的条款,明确条款的具体含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