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抵押贷款本来是稀疏平常之事,但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就会承担不利后果,甚至于用厂房抵债,偿还贷款。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因抵押贷款无法偿还而以物抵债的案件。
某建材公司主要生产建筑材料,因企业发展需要,向董某、某担保公司、某投资公司借款。借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收益偿还多方借款。借款人之一董某将建材公司起诉到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建材公司支付董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该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董某遂向秦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秦州区法院依法、及时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查控、查封,依法查封了建材公司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并对上述依法委托评估,厂房和机器设备分别评估为1229万余元、403万余元,同时督促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履行义务,其主动履行10万元,并提供多笔到期债权,法院依法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书,执行到期债权57万余元。厂房、机器设备评估后依法分别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未能变现。后借款人某担保公司因主张优先受偿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该担保公司、建材公司与借款人某投资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由某投资公司以变卖价787万余元全盘接收建材公司名下的的土地、厂房,用此款偿还担保公司的贷款本息578万余元,支付投资公司借款119万余元,受偿借款人董某85万余元。近日,由秦州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牵头,执行法官辅助,执行局10余名执行干警集结,前往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向被执行人交付财产,在历时5个多小时,将以物抵债的土地及厂房全部完整无误的交付申请执行人。
某建材公司通过以物抵债,归还了部分借款,法院通过依法执行让三方借款人都得到受偿,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方式表示同意并致以感谢。法院通过依法执行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此次执行活动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也为老百姓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