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法定继承需审理 顺序继承均平等
作者:小天水法庭 牛金霞  发布时间:2020-03-31 11:3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刘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儿子刘某1、女儿刘某2刘某20181021日去世,除原、被告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生前在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卡存有相关存款,现原、被告对该笔遗产由谁继承协商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继承人刘某1提出其父亲刘某已去世,其母亲杜某同意其父亲刘某的遗产由刘某1继承,其姐姐刘某2已经成年并已出嫁多年,户口也已经转出,故其姐姐刘某2并无继承权,所以对案涉该笔遗产理应由刘某1继承。庭审中,法院向刘某1作出说明,依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出嫁并不改变原本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已出嫁的女儿明显是具有继承的权利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需要有继承资格的全部继承人出庭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刘某1当庭申请追加刘某2为被告,本案在追加被告后再次开庭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杜某与刘某2放弃对该笔遗产的继承,一致同意由刘某1继承,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法定继承案件需开庭审理,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此同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虽依照农村风俗习惯,农村普遍存在父母一般由儿子赡养,故其父母的遗产理应由儿子继承的观念。但是,即便女儿出嫁或是户口迁出,也不能改变原本的父母子女关系,女儿依旧享有同儿子一样的继承权利。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