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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登记即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作者:行政庭 冯爱华  发布时间:2020-03-31 09:52:0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高某系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党某系高某父亲。2013年合作社因种养殖,与某小贷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约定:“由合作社向小贷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原告夏某以其所有的林权证为该笔借款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抵押人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经评估后价值20万元,作为本合同载明的借款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的物品作价、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此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应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证明,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即行归还等。”原告、党某、王某以担保人身份在抵押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同时原告、党某与王某签订《担保承诺书》,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载明“为确保该笔借款按期归还本息,我自愿用我所有财产及收入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并负连带责任,如借款到期后或终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未全额偿还借款本息,我将代替借款人偿还全部或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以及违约金和借款人实现主债权的一切费用”。某小贷公司依约向合作社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合作社未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部分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王某返还林权证,王某向原告书写承诺书,承诺其20171130日前归还原告林权证,如不归还,其愿意承担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于2018年元旦前归还林权证和赔偿款。

【法院判决】

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观点一: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告小贷公司持有原告的林权证是否合法。本案中,合作社与小贷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其林权证交于小贷公司,再未办理登记手续。该《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物名称记载为林权证,实质为以原告所有的林木为合作社20万元贷款作为抵押。原告在《抵押借款合同》及《承诺书》中又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并捺印确认,实质为其又作出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至第(三)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林木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未设立,不产生物权效力,小贷公司不能就该林权主张优先受偿,故小贷公司因抵押权而持有该林权证无法律依据。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诺加重自己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事实上因其借款未按期归还,原告的林权证至今脱离原告的管控,对原告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高某未在承诺书上签字,未作出承担经济损失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爱娃承担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二、原告要求被告某小贷公司返还其林权证,该项诉讼请求表面看是要求返还证件,但其实质是要求撤回其抵押担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不动产物权设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如未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也就是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抵押权人虽然因未登记而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抵押人仍然要在抵押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以其林权证为合作社在被告某小贷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且双方签订有《抵押借款合同》,原告又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被告某小贷公司占有原告的林权证有合同依据,并非无权占有,亦不构成侵权。现被告小贷公司并未起诉要求合作社偿还该笔贷款,亦未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对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小贷公司能否对对林权证作凭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均未确定,而上述问题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对原告要求小贷公司返还其林权证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支持的条件,应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及高某承担20万元经济损失,被告王某虽在承诺书上签字,作出承担经济损失20万元的意思表示,但该表示仅仅只是承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该20万元的经济损失,且原告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偿还了该笔借款,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表面看原告是要求返还证件,但实质是要求撤回其抵押担保。而《物权法》虽规定,以不动产物权设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如未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即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在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抵押人仍然要在抵押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故不能简单以未登记而抵押不成立来论处。

法官寄语:在设定抵押时,对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应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即使在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仍然要在抵押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