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1驾驶本人所有的甘XXXXX号小轿车搭载胡某某、张某2、张某3、马某某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某路段的隔离带后,与胡某某等五人在车内共同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天水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某1有吸毒嫌疑,于2019年10月19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村后山将张某1抓获,张某1被抓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审理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所有的车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1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1在其所有的车内容留他人吸毒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件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侵犯社会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为他人吸毒提供了场所。此处的提供场所皆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给别人,也可以是他人要求后被动提供的。此处的场所一般需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于场所享有在特定时间内一定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只要在容留他人吸毒期间行为人对于场所是有一定的自由支配权或控制权即可,不要求他对场所的长期绝对控制。二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与外界要有相对的边界和封闭性,但这里的封闭性同样也不要求绝对的封闭,外人可以适当进入也可认定为具有封闭性。
本案中的容留场所为张某1所有的小轿车,该轿车为张某1所有,处于张某1的完全控制支配下,且该轿车为半封闭,且便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对场所的特征,故结合张某1和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张某1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