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强制医疗人杨某1曾于2019年3月24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后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杨某1被送入强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使用口服抗精神病药物,辅以心理治疗、中医理疗的方式治疗。
杨某1之兄杨某2于2020年1月7日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1的强制医疗。目前杨某1经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未查获精神病性症状,也无伤害他人、伤害自身行为及危险。杨某1的主治医生表示病情评估表真实、客观反映了杨某1的医疗情况,杨某1目前无威胁言语及暴力行为。强制医疗机构也建议人民法院解除对杨某1的强制医疗。
【审理情况】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1经过强制医疗,其幻觉妄想的精神疾病症状得到有效控制,情绪稳定,目前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可由其家属带回家中治疗,但应严加看管,继续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1的强制医疗,责令申请人杨某2对杨某1严加看管,确保继续医疗。
【本案焦点】
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如何进行审理。
【案件评析】
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被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但精神病人被送进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如病情好转或者治愈,符合解除条件,就应当解除对其的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可由被强制医疗的人、近亲属、强制医疗机构这三类人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月内按照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但对于精神病人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刑诉法未做明确规定,秦州法院也无前例可循。从各地法院审判案例来看,方式多样,但共同目的为尽最大力量采用查明被强制医疗人经过治疗后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是否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强制医疗。对于本案,法院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在强制医疗机构召开了听证会,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请人、指定代理人、主治医生、评估机构负责人均参加听证,在听证会上,各方围绕杨某1目前的情况进行了发言,评估机构负责人提交了评估意见书。通过听证会和书面材料,人民法院掌握了杨某1目前的精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通过首次审理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为秦州法院以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和经验,是一次成功的“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