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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思考
作者:藉口法庭 李迎琳  发布时间:2020-03-25 16:20:02 打印 字号: | |

近来,秦州法院藉口法庭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已经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故对此类案件必须谨慎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与被告颜某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原告认为其对家庭缺乏关心和照顾,缺乏上进心,也未能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原告于2019年7月9日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2020年2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该从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几个方面做出慎重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经过互相了解后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双方共同经营了十年的婚姻,在这期间双方共同经历了风雨和阳光,且婚后育有二子,抚育的孩子正值人生成长求学的关键期。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矛盾的根源实际上是双方缺乏沟通、理解和包容。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念及夫妻情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妥善化解彼此的矛盾。如果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理解,共同解决家庭事务,仍有和好可能。望今后原、被告在遇事时多站在家庭、子女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互谅互让,努力挽救婚姻与家庭,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被告应珍惜这次机会,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和原告共同修复夫妻关系中的裂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在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可以发现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几个方面的特点:

1.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长期两地分居,使夫妻关系日渐淡薄,缺少相聚的机会,难以建立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也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因分居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占较大比例。

2.草率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在没有完全了解双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多种原因导致离婚,且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及彩礼问题,当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后,先期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当双方发生纠纷造成的结果便是未结婚便诉讼,结婚后便草率离婚,这类案件占农村案件比例较大。

3.农村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当婚姻出现问题时,沟通过程中欠缺方式方法,有些案件中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不好婚姻家庭问题,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基层法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也要不停更新审判理念,如何降低农村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重中之重。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