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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归还欠款,在执行中能否“子债父还”
作者:执行局 焦凡  发布时间:2020-03-23 17:39:2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2月25日、26日,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蒲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蒲某可随时向张某主张权利。在借款期间张某向蒲某于2019年4月2日、5月8日两次归还利息17000元后,张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未还,故蒲某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蒲某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日期偿还20万元,张某除应继续履行偿还本金20万元的义务外,还应承担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但张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蒲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法院立即向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张某名下车辆,经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区法院干警随后去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张某外出,下落不明。与张某父亲取得了联系,经过法院工作人员对其父亲反复做了长达四小时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后,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张某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张某的子女在今后上学也会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终于得到了其父的认可,其自愿代替其子张某归还借款。张某父亲第二天就将本案案件款20余万元交到了法院,使得该案顺利执结。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加大执行力度,针对这类难以执结的案件,通过释理说法,让被执行人的亲戚自愿代替其归还欠款,切实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难题,创新执行工作思路与方法,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