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农村婚嫁中彩礼的数额逐年增高,部分地区已高达30万元有余,婚约财产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已成为基层家事审判案件中的难点与高危点。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4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因缔结婚约,原告经媒人辛淑成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看钱”6000元,“改口钱”800元,并为其购买金镯子1个、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19年12月二人再次发生矛盾后再未共同生活。被告秦某陪嫁物品有:羊绒被子2床、四件套2床、枕头及枕巾各2对。后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履行婚约,对彩礼的返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杨某与秦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彩礼的范围,原告为缔结婚约给付被告数额较大的金钱及物品均属于彩礼。本案中,原告因缔结婚约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看钱”6000元、“改口钱”800元,共计94800元,扣除退回的1000元,实为93800元;原告为秦某购买金镯子1个、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以上均应认定为彩礼。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陆续共同生活1年有余,故酌情由二被告返还彩礼93800元的50%,即46900元,并返还原告金镯子1个、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同时,原告返还被告秦某陪嫁物品:羊绒被子2床、四件套2床、枕头及枕巾各2对。
【案例评析】
彩礼,即婚约双方当事人因缔结婚约,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给付对方的较大数额的财物。随着彩礼数额的不断增大,在婚约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随之增长,但对于彩礼的认定及应返还的数额,应根据个案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无共同生活,有无生育子女及双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综合考量,降低案件风险,最大程度的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