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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否继承财产的认定
作者:行政庭 刘竞蔚  发布时间:2020-03-20 11:25: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孙某与李某共生育长女李某甲、长子李某乙、次子李某丙、三子李某丁、四子李某戊、次女李某己共计六个子女。李某于1985年12月去世,孙某于2010年3月17日去世。1979年4月李某丁与董某结婚,1980年1月24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庚。1988年李某丁与董某离婚,李某庚由董某抚养。后李某庚随母姓改名为李某辛。1991年6月8日李某丁与赵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居生活,1992年3月20日生一儿子取名李某1,1996年1月3日李某丁与赵某离婚,李某1由赵某抚养。后李某1随母姓改名为李某2。被继承人李某丁于2019年7月8日去世。李某丁名下有房屋2套、银行存款30万元。

另查明,李某丁与董某离婚后,李某辛跟随母亲董某生活,幼时与父亲李某丁偶有来往,去兰州上学后来往较少,李某辛在深圳生活居住后,与父亲李某丁再无来往。在李某丁生病住院期间也未探望、照顾李某丁;李某丁与赵某离婚后,李某2跟随母亲赵某一直在天水生活,李某2与父亲李某丁在其幼时偶有来往,长大后再无来往。在李某丁生病住院期间,李某戊、李某己对李某丁进行了照顾。李某甲常去探望李某丁,偶尔和李某丁一起居住几天。李某丁去世后,由李某己负责处理丧葬事宜,并支付丧葬费用6000元。

再查明,对遗产中的两套房屋达成一致意见:房屋1套由李某辛继承、房屋1套由李某2继承。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李某丁名下的房屋1套归原告李某辛所有;房屋1套归李某2所有;

  1. 被继承人李某丁名下的银行存款由李某辛、李某2、第

    三人李某戊、第三人李某甲、第三人李某己分得相应的份额。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继承人的范围;二、李某辛、李某2、第三人李某戊、第三人李某甲、第三人李某己应当分得的份额。

    案件评析

       关于继承人的问题。本案中,李某辛、李某2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遗产。对于本案李某戊、李某甲、李某己能否分得遗产的问题,三位第三人系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生病期间进行了照顾,应属成年兄弟姐妹间的亲情往来,但考虑到原、被告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与被继承人李某丁没有共同居住也没有来往,未能在生活上对其尽到照顾义务,未能在生病住院期间尽到照顾义务,而三位第三人代替被继承人子女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在生病住院期间陪护照料、被继承人去世后主持丧葬事宜,做到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故可酌情给三位第三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关于李某辛、李某2、李某戊、李某甲、李某己应当分得的份额的问题。庭审中,原、被告、第三人对被继承人李某丁的遗产中的两套房屋分割意见一致,予以确认。关于银行存款的分割,李某辛、李某2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位属同一顺序,自李某辛、李某2跟随母亲生活后均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考虑到三方达成的意见中分割给李某辛的房屋面积较大,对李某2可适当多分,故酌情给李某辛分得10万元,给李某2分得17.4万元。李某己在被继承人李某丁日常生活、生病住院期间照顾较多,并且负责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故应适当多分,可分得存款1万元,对其支付的丧葬费用6000元也应在遗产中予以扣除。李某戊平时在李某丁住院期间照顾较多,在生活上也进行了照料,故其可酌情分得5000元。作为李某丁姐姐的李某甲虽然年龄较大,但在李某丁子女不在身边孤身一人居住的情形下也常去李某丁家中探望,偶尔陪伴居住,故可酌情分得5000元。

        本案中,李某辛、李某2、李某戊、李某甲、李某己均为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理应互相理解,心怀感恩,将亲情放在首位,互谦互让,不为获取物质利益而破坏和睦的家庭关系,给自己和后辈营造一个和谐有爱的家庭氛围。综上,应给李某辛、李某2、李某戊、李某甲、李某己分配相应的份额。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