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天水市某县镇梁某5户养殖户,自2014年3月份开始,以合作社的形式在村内开展规模养殖经营,饲养牛羊猪畜产品。2017年县城区域供水紧张,养殖区域被包括在省政府确定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县畜牧局与当地政府等相关单位陆续对该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养殖活动,摸底排查、上报关停搬迁等报告工作,之后,因省环境督察交办清理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区域检查,发现存在梁某等养殖户的养殖活动,即向县畜牧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处理,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上报说明部分养殖户已关停,已定于11月底全部完成搬迁。检察院即回访,核查发现畜牧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反馈的情况并未落实,养殖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畜牧局对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养殖经营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污染防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建设和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需要关停搬迁等,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属于畜牧禁养区,养殖经营、排放废弃物污染水源生态环境,按照环境治理行业分类管理原则,畜牧行业监管并未实质起到作用。即判决责令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对梁虎林等养殖户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养殖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案件一审裁判后,几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包括水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本案因养殖户的养殖经营活动存在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引起检察机关对畜牧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中对水污染与防治问题的执法监督,诉讼中畜牧局持相关证据说明其已履行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那么,畜牧局在行业管理中对水污染与防治有无监管职责、是否履行了职责、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的判断,应当是本案裁判的焦点。具体来讲:
第一,关于被告在行业管理中对水污染与防治有无监管职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上述规定和具体的条文内容,对水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是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执法领域,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禁止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已建和在建的项目,是行业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案养殖户开展养殖活动多年,之后,该养殖区域被确定为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本案水源保护区已是禁养区,在该区域继续开展养殖经营,已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对该行业的管理,畜牧局具有需要及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生产经营,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处理的职责。
第二,关于被告履行职责是否合法到位的问题。
对于本案养殖经营在前水源保护区确定在后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畜牧局负责制定关闭搬迁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也与当地政府开展了搬迁宣传动员,在检察建议发出前,调查摸底核实、拟定搬迁所需补偿资金、上报审批等工作,但是,对养殖户的养殖经营活动并依法制止上报处理,养殖场搬迁计划没落实,行业监管并未切实履行,裁判认定被告没有履行对水源地保护监管职责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裁判支持公益诉讼人的请求正确。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自然生态环境、水污染的防治,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的问题,水源保护区禁止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已建和在建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既是法律执行中的应有之义,也是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本案县畜牧局与当地政府开展了搬迁宣传动员,共同对养殖行为调查摸底核实、拟定搬迁所需补偿资金、上报审批等工作,但是,对养殖经营活动并未依法制止,造成养殖经营和排放废弃物的行为持续进行,存在着污染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体的可能,畜牧局履行行业监管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不到位,确实需要继续监督履行。
本案的裁判启示我们:环境治理中,需要各行业相互配合协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行管理,该案的裁判对今后类似的情况处理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