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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与名义上的借款人
谁来承担还款义务
作者:民二庭 穆琳  发布时间:2020-03-05 09:16:32 打印 字号: | |

某某于2016年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贷款100万元张某某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无力偿还,经银行多次催要无起诉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陈某某对借款金额以及逾期的事实等均认可无异议,但辩称该笔贷款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贷款合同,但实际用款人系保证人张某,故应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某与银行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给陈某某发放了贷款,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陈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其他纠纷本案借贷无关,应另案处理。张某某在本案中只需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其抵押房产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