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于2016年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贷款100万元,张某某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无力偿还,经银行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陈某某对借款金额以及逾期的事实等均认可无异议,但辩称该笔贷款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贷款合同,但实际用款人系保证人张某某,故应由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某与银行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给陈某某发放了贷款,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陈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其他纠纷与本案借贷无关,应另案处理。张某某在本案中只需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其抵押房产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