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1月,麦积区花牛镇曹家埂村一电表箱故障引发火灾,导致原告厂房受损。原告起诉天水供电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天水供电公司认为其与曹某签订有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曹某为该电表箱产权人,故申请追加曹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认为原告的损失都应由曹某个人承担。
【法院判决】
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天水供电公司承担,被告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是本案所涉电表箱的产权归属问题;
二是作为特殊行业的供电公司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三是物权上存在瑕疵,其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
【案件评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已对火灾原因系电表箱故障做出了认定,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所涉电表箱的产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二被告虽签订有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曹某为该电表箱的产权人,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天水供电公司就有关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等合同内容已对被告曹某进行明确告知,且该合同条款内容明显免除了被告天水供电公司责任,加重了被告曹某责任。又被告天水供电公司在架设电线杆安装电表箱时,没有尽到与厂房、居民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等注意义务,在电表箱内进行的加装行为,对是否会产生安全隐患未进行判断及专业评估,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在日常生活中,曹某作为产权人,并无电表箱的钥匙,钥匙由天水供电公司保管,天水供电公司实际控制、管理电表箱,亦只有其才有资质、有能力对电表箱进行日常维护等,作为个人的被告曹某无资质、无能力管理电表箱的运行维护;故因电表箱故障着火引起火灾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天水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天水供电公司辨称原告厂房系违章建筑,其损失不应得到赔偿,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厂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存在物权上的瑕疵其亦具有相应的价值,被告天水供电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其损失的客观存在,故对其意见不予认可。
本案宣判后,被告天水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