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期间
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凡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仍需主动、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法院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法院将及时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及撤回临控等措施。
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除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以外,均应依法主动向法院如实、及时报告财产情况。财产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时现有的财产情况,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到报告之日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也应当提交无财产的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疫情防控期间,提倡被执行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主动报告财产。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报告财产、腾空房屋或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在向法院如实说明情况后,不认定为抗拒或规避执行行为。
三、在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义务、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行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出境限制等联合信用惩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抗拒或规避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党员、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涉特殊主体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法院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向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通报其失信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六、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退和交付执行标的物的,可向法院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企业或人员的,请及时与法院联系,法院将视情况暂缓采取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临时解除的,也请及时与法院联系。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