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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案例分析
作者:刑庭 王谦  发布时间:2020-02-27 11:39: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XXX1号小型客车与同向行驶的甘XXX2号出租车追尾相撞后,驾车逃逸,又与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追尾相撞,后张某继续逃逸,与同向行驶的甘XXX3号出租车追尾相撞,后该出租车驾驶员拨打电话报警,张某被交警现场抓获。事故致甘XXX2号出租车驾驶员受伤,甘XXX1号车、甘XXX2号车、甘XXX3号车及两轮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97mg/100ml,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情况】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酒精含量高达249.97mg/100ml,且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逃逸,形成三起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和人员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张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张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与他人发生碰撞后仍继续上路行驶,其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应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是一起情节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与他人连续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威胁,但因其未造成重大伤亡。故对其犯罪行为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自我国酒驾入刑以来,相关司法部门和社会组织都在宣传政策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和管理,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仍有少数人保有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酒驾行为的危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同时,对酒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力求杜绝酒驾行为。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