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秦州法院提起一起“仙人跳”犯罪公诉案件,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依法要求公诉机关进行证据补充。经证据补充移送,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19年9月22日、23日和10月28日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鹿某某和被告人温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二人在北京务工期间因经济拮据且无生活来源,鹿某某提议采用以女性色诱男性后捉奸,即“仙人跳”方式敲诈钱财,二人预谋由温某某通过交友软件以谈对象名义诱骗男性并带至出租屋,诱其上床脱衣后,等候在门口的鹿某某进入室内以温某某男友身份捉奸,称自己是温某某的男朋友,并采取殴打、辱骂和用手机拍裸照等方式相威胁,并以解决问题为由威胁索取被害人财物。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鹿某某、温某某二人通过微信、快手、陌陌等聊天软件,在北京、甘肃庆阳、平凉、天水等地以加好友为名共约到被害人十余人,以女性为诱饵借谈朋友为名诱骗被害人后以要求赔偿相要挟,采取暴力殴打及语言威胁手段,共计骗取到财物65000余元。
经过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被告人鹿某某、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求赔偿相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依法对鹿某某、温某某二人分别判处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被告人鹿某某、温某某上诉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生效。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惩罚了犯罪,也有效维护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今后辖区内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