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和马某二人在某监狱服刑时相识。2014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马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水果批发市场门口,由胡某某望风辅助,马某将一辆内装水果的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及水果价值共计18394.80元。
失主发现其车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将马某和胡某某抓获。
【审理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但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刑罚,系累犯。被告人胡某某和辩护人关于胡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与作案现场视频资料和同案犯马某的供述不符,法庭作出判决时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胡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是否既遂。
【案件评析】
本案的另一被告人马某在约胡某某出去逛街时已有进行盗窃的犯罪故意,因此出门时背上了装有作案工具的包,但未告诉同行的胡某某自己准备实施盗窃行为。二人来到果蔬市场门口,马某发现有机会可以实施盗窃行为,遂告诉胡某某自己要实施盗窃,胡某某表示自己给他帮不上忙。马某告诉胡某某让他把包帮忙背上,并在旁边帮他望风,胡某按照马某所说的做了,并在马某成功盗走三轮车及车上水果后离开作案现场。后该三轮车及水果被马某丢弃。虽然被告人胡某某实施盗窃前并未和马某达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表示自己不会盗窃的方法,无法帮助马某,但是在得知马某要盗窃三轮车及车上水果时,仍帮助马某望风,因此胡某某构成盗窃罪。即使胡某某并未亲自控制被盗财物,没有获利,但是按照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参与者既遂”及“控制说”的理论,马某已将该三轮车及水果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已经达到既遂标准,就应视为胡某某也获得了控制权,认定为胡某某的盗窃行为已达既遂标准,故胡某某构成盗窃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