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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方证人证言大相径庭,彩礼数额如何认定
作者:平南法庭 汪元玉  发布时间:2020-02-26 09:39: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初,经王某某介绍,原告何某甲之子何某乙与被告王某乙相识,2015年1月6日,在王某某家中,何某乙给付王某乙见面礼2400元。2015年2月2日,在女方家中背看,男方通过何某某、王某某给付女方背看钱46000元,女方向男方退回2000元,何某乙给付王某乙2400元;2015年2月8日,在男方家中看屋里,男方通过何某某、王某某给付女方看屋里钱46000元,女方向男方退回2000元,给付彩礼钱10000元,何某乙给付王某乙2400元。2018年何某乙与王某乙因矛盾解除婚约。2019年10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收取彩礼的数额为多少、是否应返还。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何某某、王某某、何某1、何某2出庭作证。被告王某乙、王某甲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王某1、王某2、董某1、董某2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陈述与被告方证人陈述大相径庭,何某某、王某某分别是男方媒人、女方媒人,媒人亲历了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其证言具有最高效力;王某1的相应证言内容不能与何某某、王某某的相应证言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因其系王某甲哥哥,证言效力较弱,本院不予采纳;证人王某2、董某1、董某2虽在场,但证言内容含糊,不能与何某某、王某某的相应证言相互印证,且三人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对上述三人证言不予采纳。

审理结果

一、王某乙、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何某甲彩礼98000元;

二、驳回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了相应款项,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法官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因矛盾解除婚约后,往往存在彩礼返还的问题,大家应积极整理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