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因临时看管儿童致害引发的纠纷。王某家和赵某家系邻居。李某系王某雇佣的保姆,负责照看小孩。刘某系赵某雇佣的保姆,负责给赵某家做家务。李某和刘某是同村人,二人系朋友关系。一日,王某突发疾病导致昏迷不醒,李某联系不上王某的家人,连忙将王某送往医院,并将王某的小孩委托给刘某临时照看。但刘某疏于照看,致王某的孩子在玩耍中受伤。因孩子受伤严重,花费费用承担问题协商不成。王某遂将赵某、李某、刘某均告至法庭要求处理。
【案件焦点】
本案中王某孩子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系侵权责任案件。专门照看孩子的李某、受人之托临时照看孩子的刘某、刘某的雇主赵某,谁是承担王某孩子致害的责任人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案例评析】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系委托关系。双方约定李某的工作职责是看管王某的小孩。李某对王某急病昏迷并无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但李某为了避免王某出现意外,能够及时得到救治,而将王某送往医院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李某作为看管王某小孩的责任人,应亲自完成看管义务。在她的委托人王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转由他人照看孩子。但本案中情况特殊,李某为维护王某的利益将孩子的看管义务转交给了刘某,李某与王某之间构成了转委托。刘某作为转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过失造成王某孩子受伤,理应承担责任。李某并无过错,不须承担责任。赵某与刘某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双方约定刘某的工作职责是给赵某家做家务。刘某致王某的孩子受伤并非因她与赵某双方约定劳务造成,故赵某无需负责。
【笔者后语】
通过审理法官发现,对本案中由刘某承担王某孩子致害的责任,老百姓的一般认知和法律规定有所偏驳。大多数人认为刘某临时看管王某的孩子,是出于和李某的朋友关系,是无偿帮忙。孩子受伤又不是刘某致害的,让刘某承担责任,于情不能理解。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之间约定是有偿、或无偿委托,受托后均应尽职尽责,因过失造人受损,应承担责任。这也给大家一个警醒“临时看管需尽职,致人受害也担责”。